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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详见附件。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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