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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9 生效日期: 2008-02-29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关于法制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2008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拟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
  1.节能监察监测条例(制定)市发改委
  2.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市规划局
  3.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市环保局
  二、拟制定市政府规章7件
  1.古树名木管理办法市园林局
  2.水井开凿管理规定市水利局
  3.住宅小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4.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建设局
  5.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
  6.市区地下管线井盖管理办法市城管局
  7.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市交管局
  三、拟修改市政府规章8件
  1.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市商务局
  3.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市档案局
  4.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物价局
  5.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卫生局
  6.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旅游局
  7.劳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市劳动局
  8.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市人事局
  四、调研项目7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设局
  2.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市畜牧局
  3.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市卫生局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房管局
  5.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房管局
  6.医疗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
  7.岗南、黄壁庄水库库区生态补偿办法市环保局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立法工作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成立法规、规章起草小组,实行立法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起草人员,落实立法经费,确保立法计划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二要做好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各部门要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摒弃部门利益,搞好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任务。立法草案要注重规范性与科学性相结合,明确具体,备而不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立法民主。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使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此外,要做好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反馈工作。凡是涉及本单位的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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