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焦政[2008]3号
第一条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一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环境管理权限进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市直单位统计调查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省、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等燃煤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一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各县市区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一律取北方城市平均值65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部门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应按照市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县市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 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保部门上报省环保部门。经过省复核后的结果,由市环保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