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社会保险局、财政局制定的《长春市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生活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性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贷款是由经办银行采用优惠利率、财政贴息,为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的人员贷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偿还贷款。
第二条 贷款对象。政府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因国企改革、转制、破产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体身份续保后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各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员。
第三条 贷款基本条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贴息贷款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长春市具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常住居民,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领取的养老金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因生活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贷款额度标准。申请贴息贷款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限)为基数核定缴费金额,在本人每年至少自行缴纳600元后,其余部分可办理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其中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不超过5年,还款期不超过7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以上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政府贴息。采取分段贴息办法。将整个贷款期划分为贷款宽限期和偿还期两个阶段。由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为贷款宽限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为贷款偿还期。贷款宽限期间的利息和因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中贷款缴费进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部分生成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偿还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贷款风险承担。借款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因贷款偿还期间亡故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
第九条 申请贷款流程。有贷款意愿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社区申报、街道复核,经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经办银行据此审批借款,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并划转缴费。财政部门根据复核贷款情况向银行划转政府贴息资金。
第十条 贷款划转缴费。经办银行应在借款人贷款手续办结后,将贷款及时划入社会保险帐户。社会保险部门收到贷款及其余个人应缴款后,为借款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记载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再次借款办理。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之内,按年度分次办理贷款缴费时,须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缴纳自筹部分后,持原《借款合同》到经办银行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放款业务。
第十二条 贷款终止及提前收回。借款人在单位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贴息贷款的发放,由所在单位缴费或以个体身份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发放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在贷款发放前,如借款人无法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足额缴纳自筹部分资金时,经办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同时有权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宣布提前到期,终止贷款发放,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养老金发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基本养老金由贷款经办银行代发,在其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社会保险部门通知贷款银行,并按时足额将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帐户。经办银行在按合同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后余额发给借款人。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领取养老金之日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养老保险关系拟发生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社保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但须在还款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贴息贷款业务由经办银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协作办理。
(一)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贴息贷款资格的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贷款复核确认及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贴息,承担还贷风险。
(三)社会保险部门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负责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亡故或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经办银行负责借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发放及回收。
第十六条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政府贴息贷款业务,市社会保险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共同参加,在社会保险部门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遇国家、省政策变更时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