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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琼国税函[2007]16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自2006年6月中旬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至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属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仍然不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以票控税”效果,为此,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清理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存在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游离在一机多票系统以票控税管理之外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一机多票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一)2007年6月30日前,各市县国税局对已推行一机多票的企业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除收购类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外),必须进行收缴。
  (二)截至2007年9月30日,除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外,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全部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管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市县局应有计划组织企业参加一机多票系统培训,同时逐步清理、收缴其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除收购类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外),确保一机多票企业统一使用一机多票普通发票。
  二、一机多票普通发票开具管理。
  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除收购类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外,均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一机多票的发售管理。
  各市县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凡应收缴普通发票而未收缴或擅自向企业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的,要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市县局要切实加强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在审核时务必注意“票表比对”。要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隐瞒销售、虚抵进项等问题,加强税源监控。?
  五、各市县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一)的范围,将清理情况于7月6日前填报《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情况表》(EXCEL格式),连同书面报告一起上报到省局(流转税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纠正情况、未纳入一机多票管理的原因分析、一机多票普通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表格和报告的电子文档可先上传至“省局FTP网:流转税处/一机多票普票检查报告”目录下。各市县局按本通知第一条(二)进行全面清理的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报告),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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