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7]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防范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保障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事关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我国已确诊定型的动物传染病有300余种,其中约有130多种是人畜共患病,通过肉品能直接传染给人的人畜共患病30多种。这类病在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动物疫病病原变异加快,动物疫病复杂多变,国内外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已经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畜禽存栏量大,外销量大,地处三省交界,畜禽及其产品调运频繁,又是南方重点林区,是野生侯鸟迁徙栖息地,防疫形势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措施,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保障,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
(一)确保动物防疫经费。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强制免疫注射经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经费、防疫工作与培训经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应急储备金(含畜禽免疫应急死亡补偿金)、疫苗贮运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所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二条线”,专项返还用于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基础补贴配套款,各级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在已基本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基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稳定和加强乡、村动物防疫队伍,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确保每个乡、镇有2一4名专职畜牧兽医干部,对于没有配备的要抓紧配备,已配备但未从事畜牧兽区工作的,要尽快调整归队。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确保每个行政村有一名以上动物防疫员,要组织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要逐步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福利待遇,由市财政每年为全市每位村级动物防疫员投保50元的意外保险费。每位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增加100元工资补助,其中新罗区增加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余各县(市)增加的经费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解决。
(三)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加快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和疫苗冷链设施,提高诊断、检测、冷链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投入,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尽快改善乡镇兽医站工作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不断提高防控能力。
三、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加强强制免疫工作。各地要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按照省、市业务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的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切实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要按照常年免疫、月月补针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村级动物免疫日”制度,扎实做好加强免疫和新补栏畜禽免疫,真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大监测频率和比例,将免疫效果监测作为考核免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对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补免。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免疫操作,严格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全面推进《动物免疫证》入户工作和畜禽标识工作,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二)加强疫病监测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职能部门所属的疫情测报点和实验室的作用,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加强联防联控,做好疫病监测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畜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林业部门要根据侯鸟迁徒特点,加强对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周围的观察和疫病监测;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学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彻底切断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传播途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禽类及其产品和人的监测。畜牧兽医、卫生、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互相通报有关信息,确保预警预报工作的及时准确。
(三)加强检疫监管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防疫监管,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未经检疫且没有合法免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禁止调运、屠宰、销售,切实做到“应检必检”。凡因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按“四不准一处理”(即对死畜禽必须进行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畜禽必须按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就地消毒深埋的规定处理)。要全面推行检疫证明公示制度,检疫标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要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的调运管理,严格实施准调证明制度,强化省际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防外来疫情传入;加强对畜禽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监管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贩卖、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行为,严防未经检疫和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消费环节。同时,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四)加强疫情报告和应急准备工作。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行举报疫情核查制度,及时组织核查每一起上报疫情,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认真核查物质储备,做好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质储备,充实应急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进一步加强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启动预案,采取坚决措施,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要及时落实补偿资金,解除群众的疑虑,避免给疫情处置带来后遗症和负面影响。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使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要大力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树立广大养殖户和广大群众对动物疫病可防可控的信心,增强群众自觉防疫意识,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科学养殖技术知识的培训,大力推进生态标准化健康养殖,逐步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防控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的要求,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入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年度党政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地方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控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个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防,联防联控。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防控工作的部门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形成协作联动机制,尽职尽责做好防控的各项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全力以赴组织落实好免疫、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经贸部门要牵头与畜牧、卫生、公安、工商、监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病死畜禽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定点屠宰环节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野生禽类及其侯鸟的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负责对病死鸟的巡查和排查;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群的监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防范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运输检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动物疫区封锁,强制免疫和扑杀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三)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督查。各地要继续执行督查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每一阶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到期未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创新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办机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