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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9 生效日期: 2008-01-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要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应当分期分批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于2008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今年是所有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任务、未实现全面达标的,全省将采取“零点关停”统一行动。为了确保省政府189号令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本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设施建设,务必于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任务,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解决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理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要在清理2007年工业污染源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第一次污染源普查, 对所有工业污染源治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要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限期治理,完善环保手续、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从2008年元月起,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核查档案,实行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倾斜,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提供资金支持。
  三、各有关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全面达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第189号令的要求时限,细化治理方案,积极筹措资金,2008年5月底前全部起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008年10月底前,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重点行业必须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其它行业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四、各重点工业企业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任务后,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家的监测技术规范和《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验收监测报告、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组织验收。
  五、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主要领导是落实《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的牵头负责人。要加大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关停力度,督促治理企业按期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关停方案,对逾期未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任务的,一律采取上限处罚,于2008年11月底前下达关停警示通知,到12月31日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或单位,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关停决定,配合全省 “零点关停”统一行动,坚决予以关闭。
二OO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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