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