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委办发[2008]14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3日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帮助解决引进人才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以增强我市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现就《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4、具有五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本科人才;
5、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二)事业单位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硕士中级职称人才;
4、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标准与补贴名额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标准仍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名额调整为:第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名额50人;第二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名额100人;第三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名额250人。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各层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第一层次补贴对象按评分办法评分的得分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
上一层次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三、补贴对象与补贴层次的确定办法
采取评分办法(评分要素表见附件)对申请人进行评分。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申请人的数量、确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补贴名额、申请人的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
四、相关事项
(一)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企业人才,经审核其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后,被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以及事业单位的补贴对象,首次发放经济补贴的时间一般为引进次年的8月份。之后,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仍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求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属从企业单位调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调至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调至企业单位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后,仍按原来的补贴标准执行;属企业单位调至事业单位,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和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评分办法参与当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评分,如确定为补贴对象的,按新的补贴标准执行,但不占用当年度的名额,如未能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从变动单位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经济补贴。引进人才享受经济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上款所称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不含调入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
(三)2006年下半年引进的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和2007年引进的确定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2007年12月之前的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后统一比照本意见规定的条件,按本意见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如达到2008年度各补贴层次相应分数段的,按新的补贴标准执行,如未能达到的,则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条件的,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如属同时引进的,可由条件较高的一方申请;如属先后引进且先引进的一方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后引进的一方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五)本意见实施前,夫妻一方或双方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可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的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但须退回已发放的补贴。
本意见实施后,夫妻一方已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双方均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已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双方均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的规定执行。
五、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取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经济补贴,取消人才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解释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项 目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学历/职称(需经有关部门确认) |
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且有副高职称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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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 |
10 |
||||
本科(学士) |
5 |
||||
工作经验(与岗位相关的专业工作年限) |
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 |
10 |
|||
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不含10年) |
5 |
||||
薪酬待遇(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
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以上(含5倍)的 |
20 |
|||
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以上(含4倍)、5倍以下(不含5倍)的 |
15 |
||||
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3倍)、4倍以下(不含4倍)的 |
10 |
||||
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在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以上(含2倍)、3倍以下(不含3倍)的 |
5 |
||||
近5年内获奖加分 |
国家级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五位完成人 |
30 |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四位完成人 |
25 |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20 |
||||
部省级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25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20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15 |
||||
副省级 |
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20 |
|||
地市级 |
获得地市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15 |
|||
年龄在30-40周岁的 |
10 |
||||
人事关系、户籍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范围内的 |
5 |
||||
家庭背景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 |
20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 |
10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 |
5 |
||||
合 计(最高总分115分)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学历/职称(需经市有关部门确认) |
博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 |
40 |
|||
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正高职称 |
35 |
||||
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等同等级人才 |
30 |
||||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 |
15 |
||||
硕士学位 |
10 |
||||
工作经验(与岗位相关的专业工作年限) |
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 |
10 |
|||
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不含10年) |
5 |
||||
近5年内获奖加分 |
国家级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五位完成人 |
30 |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四位完成人 |
25 |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行业国家最高奖项、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20 |
||||
部省级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25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20 |
||||
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15 |
||||
副省级 |
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20 |
|||
地市级 |
获得地市级城市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15 |
|||
年龄在30-40周岁的 |
10 |
||||
人事关系、户籍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范围内的 |
5 |
||||
家庭背景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 |
20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 |
10 |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厦的配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 |
5 |
||||
合 计(最高总分1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