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延州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州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族文化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族文化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文化强州战略,大力推动我州民族文化(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群众文化、旅游文化等)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扶持民族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重点扶持具有标志性特色的公益性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每年以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增加对民族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
(二)支持民族出版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加大对民文出版社和民文报刊社的资金投入力度,保持逐年增长。对民文图书报刊、重要民族文艺作品翻译、民文出版“走出去”给予专项补贴。
(三)支持重点民族表演艺术院团。各级政府对专业民族艺术院团的创作、演出实行补贴制。专项扶持反映我州民族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参加国家和省重要比赛或汇演,打造我州文化艺术品牌。
(四)扶持广电事业发展。继续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州、县市每年专项安排建设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不断扩大农村和边远地区广播电视覆盖面。扶持延边卫视发展,州财政对延边卫视给予专项补助。对民族影视音像制品编创和译制实行专项补贴制。鼓励延边题材影视创作工作,对在省级或中央媒体播出的反映延边内容题材的影视剧,州政府给予奖励。电视剧每集奖励3万元,电影每部奖励30万元。
(五)保障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发挥正常功能。保证延边博物馆、延边图书馆、延边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州财政每年为延边图书馆拨付50万元图书购置经费,并保证延边博物馆文物征集和保护经费。各县市每年以不低于人均1元标准(以常住人口计算)安排图书购置经费。
(六)对农村流动电影放映、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艺术团体演出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实行专项补贴制。补贴额度由各级财政部门同文化部门商定。
(七)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文化市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足额列入预算。对于“扫黄打非”等文化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予以专项安排。
(八)各级财政在核定文化事业单位、各文艺家协会经费时,应考虑人才培养因素,增加文化人才开发投入。对上述单位组织人员深入生活,从事文化创作与开发、开展文化交流与研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定期选拔有潜力的中青年文艺人才赴国内外大型文化艺术团体或专业艺术院校考察、学习和进修。鼓励和支持民间艺人及民俗保有者培养传承人。
二、进一步搞好民族文化基础建设
(九)按照“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要求,结合“兴边富民”计划,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五年内,实现县市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的目标。
(十)实施“农村文化家园建设”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经费采取州财政和各相关部门资助办法,建成后各县市投入维护管理经费,农民进行自我管理。
(十一)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工程。保护各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由各级财政投入资金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
(十二)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专业性文艺评比活动。从2008年起,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州性群众文艺汇演,每两年进行一次州级文学艺术奖评比(颁发“金达莱文艺奖”),不定期地开展民俗文化旅游博览会和各类文化艺术节。有关经费由州和县市财政分级负责。
(十三)各级政府在规划城乡建设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文化设施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州和各县市都要制定文化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重要文化设施要纳入各级政府重点项目计划,具体实施应安排文化主管部门参与。
(十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建或改建的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在规划、选址、立项、征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五)政府投资的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挪作它用。对文化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拆迁新建的,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公益性文化设施相关规定建设。
三、积极扶持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十六)州和各县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启动资金,重点扶持出版印刷业、影视音像业、图书报刊业、文艺展演业和文化旅游业等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壮大规模和实力。启动资金实行有偿借贷,滚动使用。
(十七)各级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贴息资金,对大力发展和扶持发展的重大文化产业的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十八)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放开文化产业领域,允许民营、外资等企业投资兴办民族文化企业。民办文化企业纳入现有州支持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范围予以支持。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政府举办的艺术院团等文化事业单位,与之进行整体或部分联姻,用产业化的办法发展文化事业。
四、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捐赠
(二十)州财政投入500万元,设立民族文化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民族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十一)鼓励社会力量以国家和省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为平台,捐助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并将下列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对自治州民族文化发展基金的捐赠;对州重点文化艺术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群艺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自治州从事文化研究的学会、研究会的捐赠;对重点作品创作生产和“金达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捐赠;对党委宣传部和政府主管部门举办具有导向、示范性的重大文化活动的捐赠;对“金达莱出版工程”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