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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发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秩序,为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为全市医疗卫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使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的发票使用趋于规范,根据《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是指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全市范围内医疗卫生行业使用的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以及从事其他医疗卫生经营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控管税源的主要途径。发票管理是指发票的计划、印制、调拔、库存、发售、使用、检查、缴销、核销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发票计划、调拨、印制管理


    第三条   医疗发票印制计划由本局税收管理股按照发票实际使用需求来制定,具体根据本年(期)发票的使用量,现有发票库存情况,结合发票使用增减因素,编制下一年度(期)发票用量计划,填制《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通过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传输报送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所属本局的医疗卫生行业用票原则上属于企业自印发票,发票管理员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供的《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中的季度用量编制,经本局税收管理股发票管理岗审核,管理股负责人、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印制,按规定套印全国统一的12位发票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顺序号码。

    第五条   医疗发票式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确定,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
第三章 发票的库存管理


    第六条   发票管理员根据市局提供的《发票出库单》,核对实物,查验发票名称、种类、起始号码、数量、单价、成本金额后,运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进行入库确认,纳入计算机管理。
  市直征管局发票出库管理。发票管理员根据征收股窗口发票出售岗的申请,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票下调操作,打印调拨单,发票出售岗相应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票入库确认操作,相应办理发票实物调票手续,按照发票号码先后顺序出库,根据调拔单内容,双方核对实物,查验发票名称、种类、发票号码、数量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医疗卫生行业的发票库存管理:
  医疗卫生行业的空白发票存入发票库房或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后,发票管理员应按发票的种类、数量、先后顺序及时登记《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账)》,开票人员领用发票时,要办理领票手续,发票管理员同时登记《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账)》。

    第八条   本局税收管理股发票管理岗每半年对库存发票进行一次盘点,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的《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和《发票收发存明细账》与库存发票实物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将库存发票盘点情况报分管局长。

    第九条   发票库房符合“三专”即专人、专库、专柜,“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要求。
第四章 发票的领购和发售管理


    第十条   根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名身份证、护照),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等资料,本局发票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税收管理员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在行政许可文书上签字,同时还需填制《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由税收管理股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批。《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股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核准领购发票的医疗行业,征收窗口发票管理员收到核准《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后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票核定操作,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购新)等核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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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疗行业领购发票时,应持《发票领购簿》,按核准购领的发票种类、数量购领,并将上次领购需要验销的发票存根联报送发票发售窗口检查验销后,发票管理员在综合地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发售发票操作,在《发票购领簿》上打印相应的发售记录,同时打印《发售票证发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如查出发票填开使用有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处理后才能供应发票。

    第十三条   自印企业衔头发票原则上可以一次性发售给纳税人按规定保管使用。如果保管使用条件有限,不能一次性领用自印发票,确需代为保管的,双方应办理相关保管及领用手续后,由发票管理人员妥善代为保管,但税务机关要定期查验。
第五章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行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章 发票的缴销和检查


    第十五条   医疗行业在领购发票前持《发票领购簿》缴销上次领购使用需要缴销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管理员要进行检查审核,对发票使用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在地税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缴销操作,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关缴销记录。

    第十六条   本局所辖医疗行业发票发生丢失、被盗要持丢失、被盗证明材料及《发票领购簿》,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报送窗口发票管理人员进行缴销,对使用发票违规违法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账簿需要保存5年,保存期满由发票管理员报市局管理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医疗卫生行业发票的领购使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票检查也可结合税收日常检查一起进行,发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发票的领购、保管、填开、使用、缴销是否符合规定。
  2、医疗行业支付款项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其他有关发票管理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行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存、领购、开具、使用、取得、缴销发票或私自印制发票的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条   本局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金额界限和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执行。采取的方法具体包括:
  1、扣发其一定数量的奖金、津贴。
  2、取消其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一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内容具体包括:
  1、编制下一年(期)发票用量计划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发票使用脱节或重大损失浪费的。
  2、因私人原因印制发票出现问题造成发票使用脱节或影响其他工作的。
  3、发票调拨不及时影响工作的。
  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或盘点发票的。
  5、未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核准发票领购的。
  6、未按规定发售发票或超范围发售发票的。
  7、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8、未按规定检查发票的。
  9、违反发票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以日常考核和监管为主,以集中统一考核为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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