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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发布部门: 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徐国资[2007]70号

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适用范围。企业因技术改造、长期闲置、淘汰等原因可以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非货币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出售、划转、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出租、资产置换等。
  采取划转方式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
  二、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批准。办理程序为:国有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形成书面报告;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其他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处置资产时,国有股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评估。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我市明确的选择办法,在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择优委托。资产评估报告统一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作为处置资产的价格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未经备案不得处置国有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前,应先在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划转方式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可不评估,划转双方可共同对拟划转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以经双方认可并报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备案的结果为依据。
  土地资产的评估需由国土部门审核确认。
  四、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采取公开处置方式。公开处置采取进场交易(省国资委认定的交易场所)、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严禁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处置资产数额较大时,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参与处置过程;其他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参与。
  五、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福利性支出。企业须在国有资产处置完毕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收益应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或技术改造,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福利性支出。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仍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徐国资[2005]153号)办理。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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