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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发布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0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制定的《“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1号)精神和《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对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从2005年的1.37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1.12吨标煤/万元,降幅18%。
  二、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县(市、区)分解原则是: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节能量之和不能小于全市总目标。对200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接近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节能率按18%调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适当调高节能目标;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适当调低节能目标,市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节能率按18%考核。
  三、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重点企业。
  四、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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