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承市政办字[2007]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水平,预防控制重大疫病发生,加强全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以下简称“协防员”)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农牧发[2006]2号《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防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行政村(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将村级协防员的误工补贴,从2007年开始,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动物养殖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量,参照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村级协防员的补助标准,并及时发放。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第四条 协防员数量根据畜禽饲养量确定,原则上每村设1名。
第五条 协防员选用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选聘
(一)选聘条件
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掌握有关动物防疫专业技术和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聘用程序
协防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养殖场(小区)和辖区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村级防疫协助员证,与其签定聘任合同,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聘用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六条 协防员聘用期一年一定,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可由原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第七条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对村级协防员进行考核,考核时,应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
第八条 协防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免疫和新补栏畜禽补免工作,负责指导并落实本辖区内规模饲养场程序化免疫工作。免疫率、免疫标识佩带率、免疫持证率常年保持在100%。
(三)负责做好常见多发疫病的免疫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的免疫证、防疫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填写。
(五)负责本辖区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
(六)负责掌握本辖区畜禽的存、出栏情况,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并及时向所属分站报告补栏和出栏信息。
(七)负责指导并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承担本辖区动物出栏报检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消毒工作。
(十)自觉接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协防员签定《防疫任务协议书》,明确协防员的责任区域、任务目标、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负责协防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协防员要持证上岗,妥善使用及保管好配发的防护用品和工作设备。
第十一条 协防员补助误工补贴费每年6月和12月底各发放一次。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每年年初将本辖区各行政村的协防员名单、联系电话、畜禽饲养量和《防疫任务协议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上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市畜牧水产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协防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每年对协防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称职的要扣发补助,同时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县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