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承市政办[2007]4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扶贫办、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办事处、市畜牧水产局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支持“小母牛”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承德市畜牧水产局支持“小母牛”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畜牧业发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员收入水平,在全市实施“小母牛”工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助农活动。2007年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办事处组织各县区农村信用社为全市八县三区102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组织2亿元小额信用贷款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养殖业,重点用于支持农户购买基础母牛(一般两头)。各级信用社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积极支持贫困户发展养殖业,并实行年息不超过10%的优惠利率。
二、市畜牧局组织全市畜牧系统为购牛户提供服务,包括组织牛源、品种选择、疫病防治、价格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确保贫困农户饲养发展品种优良、繁殖力强的基础母牛。
三、财政扶贫资金给予贴息。
(一)按照扶贫开发规划和2006年省投入情况,全市八县三区1024个贫困村都有财政扶贫资金到户贷款贴息投入,围场、丰宁、隆化、滦平、平泉、宽城六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承德县一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280个贫困村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二)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使用于1024个贫困村。凡从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贷款用于养牛,总值不超过3万元的按实际数额给予年息5%的利息补贴,补贴时间为一年。
(三)财政扶贫资金直接投入的280个贫困村,在制定2007年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时,要把畜牧业发展作为重点,落实到这些村中的具体贫困户。按照资金投入数量户数定计划,列入计划的贫困户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养殖规模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给予补贴10%的利息,补贴期限为一年。这些贫困户发展养殖不能从农村信用社贷款,通过亲朋好友等民间的互助互济自筹用于养殖的,在1万元至3万元的规模内,财政扶贫资金参照贴息的做法按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有条件的县采取龙头带动的方式发展养牛。即龙头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承贷资金购买奶牛或肉牛,公司加农户方式分散到贫困户饲养,收益分成。财政扶贫资金按照贫困户的数量和饲养量将贴息资金付给龙头企业。
(五)贴息资金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的要求,可直接根据重点村的贷款发放情况直接补贴到农村信用社,也可以直接补贴到用款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