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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9 生效日期: 2002-06-09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58号

现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九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令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废止《温州市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与《温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二、修改以下市政府令:
  1.删除《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十八条。
  2.删除《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第十五条中“优先选用市内投标单位的市内产品”规定。
  3.删除《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删除《温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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