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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和广场公园的管理,创建城市文明窗口,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街道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法适用于定西市区公共设施和各类广场公园的管理。
第二条 市区内广场公园由安定区确定具体管理单位与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治安秩序、设施养护、维修和广场公园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其它公用场地的各种杆线、管线、管箱、井盖、护栏、广告等公共设施,分别由设置使用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区公共设施和各类广场公园实施监管。
第五条 市区广场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宪法和法律、有损国家和民族声誉、妨害公共和交通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二)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广场公园内集会、游行、示威、演讲、静坐、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各类宣传品,设置广播音响等设施的行为;
(四)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包括流动叫卖),乞讨、占卦、卖艺拾荒等行为;
(五)行人在广场公园内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或向草地、花园内乱扔废弃物的行为;
(六)机动车、电动车、畜力车、人力三轮车擅自驶入广场公园,自行车在指定地点以外乱停乱放的行为;
(七)行人在广场公园内戏闹追打,践踏花草,破坏绿地、花木、围栏、电缆、电线、灯具、果皮箱、石凳、健身器械、雕塑等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市区广场公园范围内的下列行为,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按照许可要求进行:
(一)因特殊情况,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需要临时在广场、公园内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活动的;
(二)在广场公园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在广场公园内临时性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广场公园在进行维修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机动车辆驶入的。
第七条 广场公园内所有绿地、雕塑等设施都要作为永久性公益设施予以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改变。
第八条 驻定西市区所有单位和广大市民都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规定的行为,首先由广场公园管理人员进行劝告和制止,对不听劝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对在广场公园区域内发生的其他事件,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 从事公共设施、广场公园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