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7]60号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政府常务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切实使会议组织、办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四)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它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非因特殊原因外,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与汇报讨论议题有关的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由副职顶替。
第六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议题由组成人员协调审核后亲笔签署,并于会议7日前提交,经秘书长报省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第八条 协调成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督促主管部门准备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按规定要求和份数印制,同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名单一并报请秘书长安排上会,原则上材料未提前送达的暂不安排上会。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材料要认真负责,精心修改,限定篇幅,保证质量;有关说明材料及法规规章的审查意见要简明扼要,不得夹附与议题无关的材料、资料。会议正式确定后,承办人员对分发的材料要再行审核把关,确保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条 常务会议一般在会前3至4日做出安排。由秘书长负责组织,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厅主任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会议日期确定后,制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表》,落实参会领导,确定会议室,下发会议通知。并在会前半天将议题材料呈送组成人员阅读,同时分发相关单位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会前5分钟进入会场,关闭通迅工具。参加次后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签名领取阅读材料、等候,由会议办理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一般由组成人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决策。与议题有关部门列席人员应在会前将意见协商一致,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议题汇报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时间,一般汇报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列席人员发言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除议题主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副职和随员。
第十六条 会议办理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和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请出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 会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接打电话,不得交头接耳。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五章 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办理人员按照会议精神起草,应于会后次日按行文程序送审,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正式文件为准,由办公厅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省政府规章应及时在《甘肃政报》、《甘肃日报》、“中国?甘肃”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送交文电处统一整理、归档。
20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