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淮政发[2007]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机构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创新跨越发展战略,将加强企业技术机构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放在建设创新型淮安的突出位置。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建立和发展技术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研发投入的主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培育一批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
根据建设创新型淮安的总体目标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升级的要求。今后五年,全市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1.60%以上列统企业建立技术机构,其中50%以上的技术机构具备研发能力。
2.全市支柱性产业和各县(区)特色产业全部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100家,其中省级15家;重点企业力争全部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达100家,其中省级15家。
3.国家级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取得突破。
二、大力加强企业技术机构建设,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机构。引导企业把技术机构建设作为创新能力建设的关键,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企业的技术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开发人员和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渠道,具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设备和场地。现有企业技术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设施,提高水平,强化功能。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企业技术机构要成为企业或行业创新的基地。其主要作用是:结合企业发展战略,针对企业或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和新工艺,掌握核心技术,对引进技术和装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组织开展企业技术革新,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
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要以技术和资本为纽带,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入股、联合开发、共建科技实体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产学研各方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技术机构,促进企业技术机构机制创新和对外开放。
建立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合作培养机制。支持企业以技术机构为平台,积聚创新人才。鼓励企业与省内外的技术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利用外部科技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合作培养和专业定向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为企业开办具有针对性的相应学科和专业技术课程班,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创新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岗位,选聘企业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从事研发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优先列入市级重点人才培养计划。
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基础条件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建设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资源等开放共享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
三、构建有利于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的政策环境
加大对企业技术机构建设和创新活动的投入。增强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领域人才培养的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支持市级以上企业技术机构升级,对新认定的并产生良好效益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5万元。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有关规定,列统企业的研发经费应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1.5%(特殊行业除外)、建有技术机构的企业应达到3%、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对研发经费投入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市科技、经贸等部门优先支持其各类科技项目。
认真落实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落实国家在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扩大技术出口和引进消化先进技术。
四、加强对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的领导
加强对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技术机构建设作为科技和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纳入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
各县(区)科技局、经贸委具体负责本地企业技术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推进企业技术机构升级。市科技局、经贸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机构建设任务的落实,重点推进市以上企业技术机构的建设指导和服务支持工作。
五、本意见由市科技局、经贸委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