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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4 生效日期: 2007-05-2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新发改医价[2007]5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您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包人和监理人在遇到一个工程项目包含不同专业工程情况时,可根据主要专业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计算收费额,并在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及其收费行为的监管,引导监理企业提高工程监理服务工作质量并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收费。
  三、鉴于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专业性较强,业务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准备在适当时间举办学习班,分批对各地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的收费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业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近期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了《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单行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有需要的单位可向自治区建设厅联系购买,供学习参考。
  四、原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新价非字〔1992〕16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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