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建规[2007]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3项;
(二)《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二 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燃气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支机构每次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1.有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场站;
2.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储备能力,气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设施,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还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有完整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营、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
7.有燃气供应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有抢险、抢修所必需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应配备不得少于8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6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4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不含瓶装供应站)分支机构经营许可:
1.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二 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四项。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燃气企业设立:
申请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5.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6.验资报告(原件1份)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7.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8.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
9.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11.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12.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13.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5.分支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6.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分支机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8.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二 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 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气企业设立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二 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向燃气企业核发《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向燃气企业分支机构核发批复文件。
取得《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为3个月。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许可证或批复文件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并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