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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可否申请再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9 生效日期: 2003-10-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3]28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谢汉伦与张小平离婚纠纷上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对此,应当理解为,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错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都不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即:本案原审法院(2002)电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汉伦与张小平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张小平向原审法院申诉,请求撤销(2002)电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复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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