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04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划分等事项通知如下: 自即日起,你院管辖佛山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