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8]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印发了《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7号),对各区已经实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管理。2007年6月又印发了《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3号),并初步建立了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覆盖了除参加职工医保154万人员以外的223万城乡居民,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按照国发(2007)20号、粤发(2007)14号文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在现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制度规范化,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特定病种为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完善政策,明确任务
(一)提升统筹层次。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统筹层次较低,目前还停留在区级统筹的层面上,待时机成熟时,在区级统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二)扩大保险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在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有条件的区可将保险范围从大病住院逐步扩展到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区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区确定。
(三)调整最高支付限额。从2008年保险年度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设计在不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今后各区可根据每年度基金的收支状况、筹资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统一规范管理。一是统一各区医疗保险制度名称,统一称为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逐步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靠拢;三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时间具体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
(五)完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财政补助。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完善财政补助机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补贴标准适时提高。
(六)设立不同的待遇档次。在2008年保险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逐步靠拢:即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50-500元,二级医院为450-700元,三级医院为650-1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不低于45%确定。
三、狠抓落实,确保推进
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通知》要求,设立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工作,财政、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社保经办机构要具体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及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的名单,协助做好居民参保工作。
公安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户籍信息和生存信息。
(三)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发动和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