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7]1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我区是国家畜牧业基地,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3/4。近年来,我区有60%的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乱采滥挖、乱开滥垦、违法违规占用草地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可利用面积逐年缩小,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严重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影响到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草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草原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区大部分属干旱、半干旱、荒漠化草原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草原保护、维护草原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加强经济建设和保护草原的关系,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草原的职责,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草原生态的维护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旗县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坚决纠正各种以牺牲草原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做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草原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加强征占用草原的管理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对草原的征用、占用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随意改变草原用途的现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对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征用、使用、占用草原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草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要进一步完善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实行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时,涉及征占用草原的,要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草原预审申请。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对征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预审意见前,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跟踪检查用地过程,对不办理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未办手续先行施工以及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而征占用草原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保障草原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依法足额落实和及时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保障草原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征用草原要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占用草原依法报批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拟征占用草原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进行公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草原承包者对拟征占用草原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的确认意见作为审核审批的必备材料。要切实维护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占用草原各项补偿费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截留和挪用补偿费用。
要切实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征占用草原的植被恢复费、各项补偿费足额列入工程投资预算。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建设、草原保护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大力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着我区广大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环境安全的大局。《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把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严格依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从2005年开始,我区在15个重点牧区旗县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2007年,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在全区展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基本草原的划定与保护工作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协调农牧、土地、财政、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五、依法规范草原承包和流转工作
上世纪80年代,我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全面进行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改革工作。90年代末,草原全部承包到户。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草原承包的后续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引导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随意变更承包草原的权属和用途,对确需改变草原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草原用途变更手续;对已经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要依法责令其恢复草原植被。
六、坚决制止乱开滥垦和乱采滥挖行为
近年来,乱开滥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行为又呈抬头之势。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开滥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滥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在采挖季节及时组织草原监理、工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
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对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在草原上开展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和建设人工草地,要严格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任意扩大面积、变更地点等违法行为发生。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工作
推行禁牧休牧和维持草畜平衡是我区依法保护草原的两项基本措施。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长期坚持,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牧区以季节休牧为主,在草原严重退化沙化和生态建设项目区实行禁牧;农区和半农半牧区以禁牧为主,牲畜实行舍饲圈养。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各种草原类型的载畜标准。各地区饲养牲畜的总量都应当符合草畜平衡的要求。
八、加强草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安排草原执法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为依法保护草原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草原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草原的案件。对随意侵占、乱开滥垦、乱采滥挖、擅自转让草原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草原植被。自治区草原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区草原保护管理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20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