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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赣卫法监字[2007]7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强化放射性物质监管的重要批示,现就加强我省放射性同位素放射卫生防护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8号),按照卫生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放射性职业人群的健康监护监管。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实施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格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资格准入,强化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准备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工作,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过资质范围开展检测工作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及时抄告负责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分工的通知》规定,“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受厂矿企业的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检测,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放射性同位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抄告当地环保部门。
  四、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本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贮存、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逐一登记在案,做到账物相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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