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高法[2000]12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佛中法[1999]40号《关于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1998年11月5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法集资纠纷案件,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佛中法[1999]40号《关于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1998年11月5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法集资纠纷案件,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