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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市级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和省政府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安排,现就我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着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目标任务
  南昌、上饶、赣州三个设区市今年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将原有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两级统筹提高到设区市市级统筹;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在征缴筹集、调剂使用、资金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统一,确保失业保险征缴、发放、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为全省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经验和奠定基础。
  三、统筹模式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按照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人员管理、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基金征缴发放、基金运行管理、约束激励机制、机构管理方式等方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一)基金征缴发放。失业保险费征缴应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征缴发放。每年7月1日全市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统一发放标准,所辖县(市、区)自市级统筹启动后,分三年时间逐步将失业保险征缴基数和发放标准过渡到市本级水平。
  (二)基金运行管理。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市财政局设立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统筹地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存归属市级统筹基金。统筹前已出现发放缺口的仍按现有政策解决,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清欠。
  (三)约束激励机制。市级统筹后,设区市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设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失业保险目标责任书,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中统筹安排。由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的,由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解决。市财政每年按相关政策安排专项激励经费,对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县(市、区)给予奖励,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不足。
  (四)机构管理方式。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在试点设区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增挂××设区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原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增挂××设区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县(市、区)分中心,落实失业保险经办人员编制经费。
  四、试点要求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其目的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市县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各设区市应站在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研究,创新方法,精心设计,扎实工作,夯实基础,提升水平,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新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试点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试点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市级统筹的模式、工作步骤、工作进度等具体内容。各试点设区市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设区市在方案批复后要细化各项工作内容,对统筹工作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各项业务经办制定完备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通报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三)强化能力建设。试点设区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人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市级统筹涉及的问题。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失业保险费的扩面征缴手段,按照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五保合一”新机制。要进一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管理,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提高失业保险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
  根据省政府“民生工程”52件实事的工作安排,试点责任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省劳动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试点工作提供有效的工作指导与政策支持,对试点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评估,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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