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8)5号)和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切实发挥社会效益和治污减排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06年竣工的廛东、偃师、孟津、新安、宜阳、嵩县、栾川污水处理厂,2007年3月竣工的洛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08年4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2007年竣工的伊川、汝阳、洛宁污水处理厂2008年8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9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吉利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施工进度,确保今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到2010年年底,县级污水处理率要全部达到70%以上。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建设中水回用工程。
二、明确稳定规范运营标准。稳定规范运营的标准:一是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二是处理水质达标排放;三是在线检测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四是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五是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这一标准要求,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完善运营手续。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环保验收;市区污水处理厂2008年10月底前要建成脱氮配套设施,形成脱氮能力。省建设厅2007年12月下发了《关于尽快报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的通知》,要求2008年1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到省国土资源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手续不完善的,要抓紧时间按要求完善用地手续。
四、建立运营监管体系。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运营各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污水处理厂人员编制的通知》(洛政(2007)102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运行示范区工作的意见》(洛政(2007)153号),加强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的监督管理,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94号令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07)113号),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收率,2008年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70%以上。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自备井的管理和封闭自备井工作,直至完全取消。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台帐,完善月报制度,及时上报资料,建立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自有财力和市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国家和省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将根据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和污水处理质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下达。
七、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实行特许经营。要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可在核定实际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各建设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加强督促检查。要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规范运营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进行行政问责。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的督查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污水管网建设的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监管,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2008年省政府联合督查组将继续实行每月重点督查、每季全面普查制度,市联合督查组将随同省政府联合督查组一道加强督促检查。2月底省、市联合督查组将按照批复的管网长度核实各市、县(市)管网建设完成情况;省财政部门上、下半年要对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国家和省下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选择部分重点市、县(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