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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7 生效日期: 2008-01-17
发布部门: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文号: 云煤信调传真[2008]1号

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化工东源煤电公司、省监狱局、来宾光明煤电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节日期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保证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煤矿事故情况,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调传真(2008)第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本单位、本辖区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领导值班、带班和24小时调度值班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国家局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信息的调度报送。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附件表一、表二要求,将本辖区、本单位煤矿停产、放假、检修情况,领导值班情况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安排,于2008年1月28日上午12时前报省局信息调度中心。
  三、请各部门、各单位在2008年2月11日下午18时前将本地区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节前工作安排部署和督察检查情况、节日期间开展督察检查和领导带队检查情况、检查企业个数、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和煤矿事故汇总情况数据传报省局信息调度中心。
  四、要督促煤矿企业抓紧制定节日期间矿井检修、停产放假和节后复工、复产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培训工作。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总局"要成立专门的复产验收工作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要制定具体的复产验收工作标准和方案;落实送电、供风、瓦斯排放和井下劳动定员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煤矿复产前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必须经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要求,落实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把复产验收关。
  五、对春节期间不放假、不检修,继续组织生产(含基本建设、改扩建)的煤矿,要加强安全监管理和检查力度,要组织开展一次以检查制定的安全措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为重点,以"一通三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活动。严禁"三超"、狠反"三违",对发现无视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矿井,必须立即严肃处理。
  六、各部门、各单位自2008年2月15日起将本区域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包括:区域煤矿矿井数,组织复产验收情况、检查验收矿井数、恢复生产矿井数、未恢复生产矿井数及其原因、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落实整改情况)于每周五16时前报省局信息调度中心。
  七、上述各项需要报告的情况,请各州、市、各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报省局的同时,要以传真方式向本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联系电话:0871-3137968(可传真),传真(自动接收)0871-3176258
  电子信箱:xxzx@ynmj.cn

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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