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7]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 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为切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各级各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对提高政府、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为该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必依,不断提高法制化水平。
二、明确宣传原则和目标
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我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当前实际工作,坚持法制宣传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以应急管理实践充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内容,以法律宣传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达到全社会广泛普及法律、各级各部门自觉运用法律的目的;坚持集中宣传与长期教育相结合,遵从法律施行长期性的要求,既要抓好当前《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工作,更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常规教育、培训内容,达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整个公务员队伍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目的;坚持法制宣传与普及知识相结合,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为抓手,带动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达到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众应对灾害自救、互救能力的目的。
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全区要抓住当前《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的关键时期,主要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在2007年底前集中开展一个阶段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宣传活动。
(一)集中宣传的重点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远背景;
2.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
4.《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章节和重要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点;
5.《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工作思路。
请各级各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要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好具体宣传内容。
(二)活动组织安排。
自治区层面的集中宣传活动由自治区应急办协调区直、中直相关部门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开展。各地区的集中宣传活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宣传要点,运用案例分析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传媒渠道,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律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发挥社会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安排专栏、专版,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工作。
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把《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方案,认真组织好《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活动和长期教育工作。
(二)抓住中心,突出主题。要抓住《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个中心,突出应急管理法制宣传这个主题,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精心策划各种宣传活动,周密安排各项宣传内容,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质量,确保各项活动产生积极的宣传效果。
(三)分类组织,形式多样。要区分社会公众与公务员不同对象的特点,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以分析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社会宣传活动。在保证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和培训时间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法制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丰富国家公务人员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形式。
(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制、理论和政策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纳入全区普法工作范围,建立起应急管理法制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