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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1 生效日期: 2007-05-31
发布部门: 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制定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3.1辖区内发生的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放射源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其他辐射事故。
  1.3.2 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省内、外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辐射污染监测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1 领导机构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为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3.1.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环保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市发改委、经委、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气象局、水利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安监局、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3.1.2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省、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 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更高一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 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4) 落实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环保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 市公安局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消防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3) 市卫生局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预防、应急救援行动人员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市发改委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5)市经委  负责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6)市交通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7)市民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的准备工作,保障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9)市建委  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公共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
  (11)市水利局  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水文资料。
  (12)市信息产业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13)市广电局  按照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信息;组织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14)市安监局  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15) 军分区  负责协调驻锦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及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救援行动,支援辐射应急防护器材;协调驻锦部队、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16) 市武警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机构,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为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
  3.2.1 市辐射应急办组成
  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日常事务的处理由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处负责。
  3.2.2 市辐射应急办职责
  (1) 负责贯彻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 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负责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编写和事故后果的评估;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并保证与专家组成员保持畅通的联系。
  (5)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6) 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7) 负责处理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3 专家咨询机构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3.3.1 市专家组组成
  由有关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水文地质、气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辐射应急办负责挑选,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决定聘用,每届任期5年。
  3.3.2 市专家组职责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研究与判断,参与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医疗救治、案件侦破、事故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提出建议,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4 应急监测机构
  3.4.1市应急监测组组成
  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组成。
  3.4.2市应急监测组职责
  主要承担事故现场的辐射环境和人体接受剂量的监测。
  3.5应急救援机构
  3.5.1应急救援组组成
  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军分区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3.5.2应急救援组职责
  负责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受到辐射伤害和因辐射事故造成其他伤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公众疏散和撤离等应急救援任务。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辐射活动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通报。
  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以下信息:
  (1)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放射源的运输信息。
  (3)放射源贮存、暂存设施安全状况信息。
  (4)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安全及废水排放状况信息。
  (5)发生在市辖区以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有关信息。
  4.2 预防工作
  4.2.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2 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 完善监管体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共同负责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
  (2) 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铀(钍)矿开采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督、监测;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 建立健全全市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实行动态监测,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 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 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 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或以上部门负责发布。
  (4)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 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 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 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和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4 预警支持系统
  (1) 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实时监控。
  (2) 建立辐射事故数据库系统。收集全市与辐射事故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辐射事故数据库,并逐步与国家及省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3) 建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由市辐射应急办公室依托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包括中央控制室及指挥平台、指挥通信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5.1.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时,启动本预案,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同时上报省环保部门。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1.2 临近城市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对我市产生必然影响时, 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1.3启动上级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2 应急响应分级
  5.2.1 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2.2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5.2.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5.3.2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响应时,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2)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 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的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紧急情况下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以直接报告至省环保局及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2) 事发地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直至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紧急情况下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直接报告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
  (3)事发地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4.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从发现事故起30分钟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 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5 指挥和协调
  5.5.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5.2指挥和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 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疏散、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 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 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 应急监测
  5.6.1 应急监测组织
  建立由市、县(市)区辐射环境监测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辐射监测单位组成的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网络,承担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任务。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求援异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5.6.2 应急监测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5.6.3 应急监测结果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7 信息发布
  5.7.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7.2 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 对一般性辐射事故,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为新闻报道提出建议。
  (2) 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3) 对影响重大的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或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5.8 安全防护
  5.8.1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有:
  (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 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8.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9 应急响应终止
  5.9.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 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 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9.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通过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按相应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9.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执行下列工作:
  (1)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 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 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各级辐射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去污方案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5) 对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6) 对因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 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 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 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 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6.2 调查评估
  6.2.1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2.2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辐射事故的建议。
  6.3 保险
  逐步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环保部门及辐射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2 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和部门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辐射应急监测、指挥、救援等行动所需的车辆、仪器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7.3 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信息产业局和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7.4 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辐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辐射环境应急数据库。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市政府提请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不断改进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5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加强专家咨询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各县(市)区要加强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逐步形成有省、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辐射环境应急网络。
  7.6 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日常维护保养由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7.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7.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协助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7.9.1 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9.2 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9.3 预案演练
  市辐射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负责定期组织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辐射事故  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钍)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放射性物质  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  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应急  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8.2.2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2.3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对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认真履行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 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 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 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 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 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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