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7]113号
为理顺城郊管理体制,优化城乡布局,构建产权清晰、村民共有的市场竞争主体和适应城镇化需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体制,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现就我市城区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设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撤村设居工作的重要性
撤村设居工作是新时期推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城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城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搞好撤村设居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城区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增强居民的城镇化意识,推进城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城区基层政权,促进城区“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实现撤村设居的平稳转换,提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基本原则:合理确定管辖范围;集体财产权属关系不变;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撤村设居对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村。
三、基本程序
(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撤村设居的方案。
(二)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对撤村设居方案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的代表参加,撤村设居方案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并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县(市)、区政府审批。撤村设居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将《××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村委会设置××社区居委会的请示》报县(市)、区政府审批。请示内容包括:撤村设居的基本情况、理由,改为社区居委会后的管辖范围、人口和面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撤村设居的意见;村民会议对撤村设居的意见。
(四)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五)成立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县(市)、区政府批准撤村设居请示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可以先分别整体转为新的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以后依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上级统一要求,分别进行换届选举。
四、相关政策
(一)村民转为居民。将村民户口全部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新的户口簿。
(二)集体土地处理。原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转为国有后的土地,在未实施城市建设前,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继续使用。
(三)集体房产和村民自建住宅处理。原村集体或农民经批准建造的集体用房或私房,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应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关系。撤村设居后,原村集体财产仍归其所有,不得平调和剥夺。在集体经济的经营和管理上,提倡实行股份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
(五)撤村设居后,规划编制、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六)原由村委会管理的学校及学校的教育用地、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归当地县(市)、区政府管理。
(七)各县(市)、区就业培训机构应为撤村设居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原村民)提供专门的技术培训,由居民选择参加一次免费培训。就业培训机构应积极推荐居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八)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五、要求
(一)全市已完成撤村设居“换牌”工作的83个社区居委会(红旗区3个、卫滨区1个、牧野区4个、凤泉区6个、开发区2个、卫辉市1个、辉县市19个、获嘉县3个、封丘县27个、原阳县6个、延津县5个、长垣县6个),今年要全面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二)2007年及今后新开展撤村设居工作的行政村,其撤村设居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同步进行。
(三)撤村设居政策性强,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研究,科学决策;坚持“一村一策”,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确保圆满完成撤村设居任务。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