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卫发[2007]3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医学院各附属医院、解放军253医院、武警总医院,包头钢铁集团公司、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处:
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已经正式交付使用,为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和电子公文管理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及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及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有效运行,以及规范电子公文运行管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电子公文的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形成有效公文后产生的具有专用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公文在卫生厅系统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条 电子公文流转过程包括电子公文的拟稿、核稿、签发、编号套红用印、分发等环节,每一环节均按以往纸质文件流程,由拟稿人进行办理。
第四条 卫生厅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流转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制定专人负责办公自动化平台的技术维护及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自治区相关单位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发文、请示原则上应呈给分管厅长或厅机关主要领导签发。如有特殊情况,请与办公室联系。
第七条 在印发正式文件中,转换发文工作要在收到文件当日转换发给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以及拟稿人、办公室办文人员。拟稿人及转换发文人员负责监督各地各单位电子文件收办情况。
第八条 卫生厅拟稿的联合发文,要形成WORD格式,转换成图片格式后与其他委办厅局进行会签。
第九条 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传送文件的同时,一般情况,每份文件以纸质形式印3份,两份交拟稿处室存用,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保管使用人不能正常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期间,应另行指定专门代理人代为妥善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个人密码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二条 密级公文不得上网流转。每位用户的密码是个人办公的标识性信息,各位用户必须经常更换密码,并严防密码泄露。
第十三条 开通移动办公系统的电脑笔记本中,直接载有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的安全信息,各位用户要妥善管理好,严防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按照系统设计,办公室有关人员要每日定时备份电子公文数据。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指定服务器上,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主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发现不能正常办理电子公文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解决。
第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每天至少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两次,一般为上下午至少各一次,及时办理和阅毕电子公文。如有公出者,务必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办。
第十八条 卫生厅发往各单位的文件不以纸质文件分发,全部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传输,各单位要保障网络的正常,确保文件的通畅运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天至少上网下载文件两次,确保文件及时运行。对有时限的急件,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要立即下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下载完公文后,及时点击“阅毕”。
第二十一条 连通系统的单位要及时修改个人密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给卫生厅上传的文件可以通过个人事务栏中的个人文档管理,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至卫生厅各处室工作人员,发给卫生厅的文件只能传至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输出彩色纸质文件只允许输出一份,黑白文件输出2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