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322号
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发[2007]11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的足额征收,现将焦炭生产排污费标准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定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保证排污费足额征收
焦炭生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排污费征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市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关于我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辖区内的焦化企业吨焦排污费征收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示。核定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各市要按照《办法》、《通知》精神,加强对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规范排污费核定行为,于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重新核定工作。认真填写《山西省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汇总表》(附表1)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表》(附表2),经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市环保局汇总,于2007年6月20日前上报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领导组办公室(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省环保局将在7月份对各市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标准、公示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联系人:杨元平 陈 昊
联系电话:0351-6371082(兼传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