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定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322号

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发[2007]11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的足额征收,现将焦炭生产排污费标准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定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保证排污费足额征收
   焦炭生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排污费征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市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关于我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辖区内的焦化企业吨焦排污费征收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示。核定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各市要按照《办法》、《通知》精神,加强对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规范排污费核定行为,于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重新核定工作。认真填写《山西省焦化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汇总表》(附表1)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表》(附表2),经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市环保局汇总,于2007年6月20日前上报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领导组办公室(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省环保局将在7月份对各市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标准、公示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联系人:杨元平  陈 昊
   联系电话:0351-6371082(兼传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