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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7 生效日期: 2007-06-07
发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卫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是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也是省政府重点整治的三条河流之一,为确保此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改善和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舆论监督。在弘扬治污先进典型的同时,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和污染严重、措施不力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曝光。
  二、启动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市监察局要对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力、工作失职、严重影响我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按照《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新乡市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29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领导包县包厂督查制。市四大班子领导分包全市15个重点排污企业。市环保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包县(市)、区和重点排污企业加大督查力度。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暗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超标排污的企业实行重罚,并实施停产整顿。对恶意偷排的企业一律关闭。
  五、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对污染严重、影响我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县(市)、区,要停批除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或停批涉水等部分项目。
  六、实行河流断面超标扣罚所属县(市)、区财政资金制度。加密监测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超过规定标准的扣罚相应县(市)、区财政资金。
  七、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对不缴、拖欠或不能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追缴征收和处罚。
  八、加快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平台建设。所有重点污染源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九、实行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要定期联席办公,研究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联合查处违法超标排污企业。
  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市环保局每周要将水污染综合整治的进度及督查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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