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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气瓶安全管理中进一步推进电子标签标识应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7 生效日期: 2007-06-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特[2007]281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圆满完成了2006年度市政府“百万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实事工程,本市绝大部分工厂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气瓶,已经实现了以电子标签标识管理。今年,市政府再度将民用液化石油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列为实事工程。为了把政府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各有关单位须重点加强电子标签标识在气瓶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除按照政府实事工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气瓶电子标签标识粘贴任务外,还应充分利用实事工程项目统一下发的“基于电子标签标识的气瓶安全管理软件(企业版)”认真做好气瓶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建立气瓶管理电子档案,为下一步即将开展的全市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做好本单位登记气瓶的数据准备工作。
  二、建立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应用示范点。根据实事工程推进工作组的意见,决定在上海氯碱化工股份公司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上海宝钢普莱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孙桥隆申制气有限公司上海博鹤化工公司等5家企业建立上海市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应用示范点。上述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在气瓶收发、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气瓶充装、充装后的检查、气瓶配送及周期检验等作业环节中应用电子标签标识,并对本单位气瓶的安全状态和当前所处物理位置(配送点)实现动态跟踪和管理。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也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1-2个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应用示范点。其应用示范点的要求是: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气瓶的建档工作;在气瓶的收瓶、充装前的检查、充装和充装后的检查等环节使用电子标签标识管理。未列入本次示范点的充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紧做好气瓶的建档及电子标签标识应用工作。
  三、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电子标签标识政府实事工程项目的责任部门,在落实今年政府实事项目中,除了应监督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按时完成气瓶电子标签标识的粘贴工作外,须重点做好气瓶电子标签标识的应用推进工作。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作为实事工程项目技术保障部门,除了会同项目系统集成单位,加强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外,还应指派技术人员前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对电子标签标识的全部作业环节进行操作演示、指导,并指定专人对口各电子标签标识示范单位,及时解决示范单位在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应用中的实际困难,每次指导工作都要求留下书面记录。对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现,抓紧改进。
  四、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于6月20日之前,把本区域内的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应用示范点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联系人:严伟华  电话:50438921  传真:54049194
  陶城    电话:64718212  传真:64719231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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