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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村民住房拆迁安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7-12-2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村民住房拆迁安置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村民住房拆迁安置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有序地实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指导并参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工作,各村委会在与安置人签订安置用地协议书时要及时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擅自承诺安置用地。
  二、本文件仅适用于规划列入村庄保留的村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拆迁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没有制订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抓紧制订并按程序报批。制订村镇建设规划,应当贯彻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控制村庄的规模和范围,避免造成村庄范围再次扩张和出现“空心村”现象,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防止滥占耕地好地,鼓励各村对村庄内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对成片危房,空闲旧房尽量统一拆除,统一规划后再安排村民住宅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三、厦门本岛不再实行“一户一宅”单独宅基地,应实行多层及中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岛外要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安置方式必须严格控制单独宅基地,利用村庄内部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拆除成片危房、空闲旧房后重新整理的土地,方可采用单独宅基地的方式安置,并且尽量采用连体宅基地建设;凡使用村庄外围的新增建设用地、以及一户多宅和非本村村民的拆迁对象,原则上采用多层公寓房集中安置,由村委会统一申请审批、统一集资兴建。
  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少或者土地整理潜力不大,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的拆迁对象多,村内土地难于安排的,各村可以通过抽签的办法确定安置对象,其余的在多层公寓房中安置。
  在多层公寓房中安置的,原则上按照该户被拆迁的原有建筑面积给予置换面积指标,但被拆迁户原有建筑面积人均低于50平方米且属于“一户一宅”的,按人均50平方米置换面积指标。
  四、安置用地的审查报批应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216号)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6〕403号)的规定办理。
  五、拆迁下列房屋方可安置
  (一)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或用地来源合法、建房手续齐全的住宅房屋,或者虽然用地来源不合法、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但属于唯一住宅、拆除后无他处可以居住的,以上住宅房屋纳入拆迁对象被全部拆除,或者虽未全部拆除,但剩下的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而拆迁户同意退出的;
  (二)村民居住祖上遗留而产权复杂的房屋,经产权利益关系人协商并取得公证机关公证,明确产权面积和产权人的 。
  六、下列情形不予安置
  (一)需要拆除村民猪圈鸡舍、住宅前庭后院附属设施等非住宅房屋,或者需要占用村民住宅房屋前庭后院范围内空地的;
  (二)拆除村民住宅面积少,可就地适当补批用地的;
  (三)列入成片拆除范围的危旧闲置房屋。
  七、各试点村委会在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工作中,要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把安置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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