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劳社就[2007]130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68号、杭国税所[2003]249号、杭地税发[2003]6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等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2006年度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复核对象
凡持有2006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的企业均应参加复核。
二、 复核内容
1、 招用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当年吸纳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或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否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4、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三、 复核步骤
1、 自查阶段(6月15日—— 6月30日):
企业按照复核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我检查,按照2006年末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填写《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年度检查联系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联系单》),并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认定证明》正、副本(《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还须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单》(一式五份);
(4)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复核阶段(7月1日—— 9月30日)
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递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在《联系单》“区就业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且在8月10日前将企业复核材料送至有关主管地税部门。有关主管地税部门接到企业复核材料后应先会同有关主管国税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对企业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分别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还应分别在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加盖“税收优惠已享受”印戳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复核材料由地税部门于8月30日前送至国税部门,国税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企业复核材料送有关区就业服务机构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复核合格的企业在其《认定证明》的正本上加盖复核合格专用章、并在副本上作出相应记载,于9月30 日前再由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将经复核的企业复核材料原件返至各企业。
四、 复核要求
1、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复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企业复核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并流转送达。
2、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尽快通知其进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并追缴巳减免税款。
3、对在复核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对不参加复核的企业,停止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5、复核结束后,有关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应将复核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五、 其他
1、市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将在复核结束后联合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参加复核企业数的15%,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市通报。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合格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3、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