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厅函[2007]344号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定海区岑港镇马鞍山设置采矿权的请示》(舟土资〔200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马鞍山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60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2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335340,Y:41400586。
二、同意该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三、按照采矿权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该矿区范围划定及采矿登记手续应报省厅审查办理。
四、请你局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1、依据本批复文件,对该矿区进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按照地质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交矿区地质储量报告,制定该矿区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
2、根据确认的矿区范围,对该矿区采矿权进行评估或参照同类采矿权出让价,集体研究确定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的保留底价;
3、依据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相关程序实施出让,出让成交后,签订好采矿权出让合同,其中采矿权出让所得20%由买受人直接缴入省级专户。
五、出让工作完成后,由买受人向省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买受人持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买受人与当地国土资源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六、由买受人向省厅申请采矿权登记,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我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