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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新发改医价[2007]915号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核定特需病房标准的请示报告》(新医大五附院综字〔2007〕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以及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不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设立特需病房,为高收入患者提供特需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全部用于补贴济困病房特殊困难病人的医疗支出。
  二、特需病房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卫生厅核定总床位的2%。特需病房必须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你院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质量,不得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而影响基本医疗服务,降低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三、特需病房床位费(含特需诊疗费)的试行标准为:单人间每日每间220元,套间每日每间450元。收取特需病房费时,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住院诊查费。
  四、特需病房的收费标准、配置情况及服务内容应在住院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情况实行独立核算,出具特需医疗服务收据时,应注明“特需医疗服务”字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试行期一年,试行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试行期间,若国家或自治区出台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政策,你院应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附:特需病房设备配置标准和服务内容

  房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数码电视、中央空调、微波炉、电冰箱、传呼对讲系统、台灯、电话、卫生间及卫生用具、浴室、24小时热水;代办入院、出院手续,全程陪护,建立快速诊疗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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