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政办发[2007]7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9号),切实加强我州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州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州委托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州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保钢 州公安局副局长、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岑国辛 州农业局副局长
尚朝锦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窦云平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
张剑林 州农业局农机管理科科长
王永萍 州农机监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尚朝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窦云平同志和张剑林同志兼任。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委托监管的原则、范围和权限
(一)委托监管基本原则
委托监管应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方便群众的原则;责任相当的原则。
(二)委托监管范围
委托监管范围原则上是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地方,委托监管范围可以扩大到除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三)委托监管权限
1.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2.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3.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4.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5.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确定具体的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2.检查指导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农机监理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
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义务
1.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2.承担委托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积极研究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四、农机监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行使委托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权限。
2.规范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执法行为。
3.提出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
2.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五、实施方式
(一)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培训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机监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罚台帐,制定并落实监督备案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
(三)农机监理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提出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要依法查处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深入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上路行使执法权,要统一着装,佩戴农机监理部门统一标识,亮证执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喷涂标志图案。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提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农机监理部门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六、实施时间
根据《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云政办发〔2007〕130号)要求,州及各县相关部门从现在起至今年12月31日,要积极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届时按照省的部署全面实施。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