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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关停取缔焦化企业后期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379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处置通知”)》(晋政发[2005]13号文)的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了对需关闭、淘汰、取缔焦化企业的“拆除焦炉设施 、恢复地貌”的工作。在这一工作中,部分企业的化产回收装置、污水处理设施未得到有效的拆除,氨、粗苯、煤焦油、沥青渣、污泥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清理缺少相应的污染预防措施,从而带来潜在的环境污染后患。
   为了规范焦化企业“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工作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焦化企业的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和氨、粗苯、煤焦油、沥青渣等煤化学产品的回收、加工装置均为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污水处理、回用系统亦是维持正常生产必不可少的污染防治设施,它们是《分类处置通知》中“焦炉设施”的一部分。在上述设施中残存的各种化学品、中间体绝大部分为危险化学品,而各种精(蒸)留残渣、废水处理污泥及它们的包装、容器则为危险废物。
   2、纳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类处置名单中需关闭、拆除(停产)的焦化企业,必须把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化学产品回收加工装置、污水处理回用系统关闭、拆除(停产)工作中的污染控制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环境安全负责。
   3、在关闭、拆除(停产)上述装置及设施工作中,有关焦化企业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回用、利用、处置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可以通过相应焦化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实施,制定的应急预案必须报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实施上述工作方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各种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它们的包装、容器。
   5、关闭、淘汰、取缔焦化企业“拆除焦炉设施”工作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要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进行“恢复地貌”工作的焦化企业,要由有资格的单位对厂区的土壤、地下水等主要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参照《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要报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尚未完成“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工作的焦化企业,要参照《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建议稿)》中的“编制内容”制定关闭、淘汰、取缔工作中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正在进行“拆除焦炉设施”工作的焦化企业,须提交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并备案后方可继续进行关闭、淘汰、取缔工作。正在进行“恢复地貌”工作的焦化企业,须提交“主要环境要素的环境监测方案”,确定环境风险评估单位并提出“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大纲”,取得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工作。
   9、各市环保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在2007年8月30日前对已完成“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工作的焦化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将专项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要对各市的检查结果进行监督复查。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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