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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部分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7-24
发布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将《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7]46号)第 十一 条第八款“(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具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内容修改为:“(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送所在地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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