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自府办发[200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5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交通畅通有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
1.交通、农机部门要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校的管理。建立完善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驾校IC卡计时管理系统,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007年6月至8月,交通部门要以营运客车驾驶员为重点,在企业开展一次全员汛期、暑期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健全考试员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记录审核制度和考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分析、通报驾驶学员考试情况和驾校培训质量,对培训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驾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进行整顿。
3.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
4.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严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关,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复训。
5.农机部门要依法做好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年审工作,严把考试关,提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路面行车秩序的管理
1.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系统分析,并向交通部门通报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情况,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制订科学的防范措施。交通部门要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分析制度。
2. 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治理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和超员等行为。一是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加大巡逻密度,在省道及事故多发的县道设立固定和流动测速点,坚持每天测速不少于6小时,有效查纠和遏制超速驾驶行为;基层交警部门对治理超速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二是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员驾驶时间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做好登记,对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应当依法责令驾驶员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三是要发挥固定执勤点的作用,加强对客运车辆的路面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疲劳驾驶行为。对超员20%以上的,责成和监督车主或者驾驶员转运超载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不能消除超员违法行为的不予放行。对1年内累计2次超员的客运车辆驾驶员,要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责令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1年内2次超员20%以上或者1次超员
50%以上的,交通部门要责令所属企业对违法驾驶员予以调离岗位或者解聘处理。
3.各级政府要以乡镇客运站的源头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组织监察、安监、公安、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重点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非法载客的由交通部门牵头整治,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整治。
4.农机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树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区县、乡镇、村和户。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会同公安部门积极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工作。公安和农机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拖拉机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和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等情况。
5.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科学核定校车及接送幼儿车辆的定员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6.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落实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7.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公安部门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的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并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交通部门要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或从业人员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8.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掌握道路能见度等气象信息,及时向驾驶员发布道路恶劣气候情况,并向公安部门和公路主管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遇到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9.卫生、公安部门要建立市、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的急救医院,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l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部门与医疗急救单位的同步联动。卫生、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警察等人员的紧急救护培训,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人数。
10.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区县”创建活动和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平安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三)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
1.2007年8月31日前,交通部门要对所有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快推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司化经营和管理的进程,凡新增和更新跨省、市以及自贡至荣县、富顺县的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运车辆的,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或公司化管理。交通、旅游、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整顿旅游客运市场,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参与旅游客运的打击力度,确保旅游客运安全。
2.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安监部门配合,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强化“三关一监督”,即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估及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多次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监部门,严格禁止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从事客运。
3.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的规定得到落实。加强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管理,提高车辆监控的科技管理水平。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4.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督促客运企业对客车的运行时间作出调整,严格执行客车夜间10:00至次日凌晨6:00不得行驶在山区三级以下道路的规定。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控制,严禁交通违法行为。
5.交通部门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科学制定客运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城乡客运一体化的车型装载标准,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6.交通部门要整顿货物运输市场,对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对企业资质条件、机构与制度、车辆状况、机械设备、从业人员等进行逐项检查,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货物运输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实行降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7.农机部门、公安交警和各区县政府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在2007年8月31日前,对农用车、拖拉机从事运输服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全面检查驾驶员技术状况、营运资格和人货混装等情况,依法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运输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农用车、拖拉机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农机运输重特大交通事故。
8.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对所属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9.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经营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我市营运客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终身不得再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经营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营运客车。二是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肇事车辆所在分公司要分期分批停业整顿5天,半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除“春运”、“黄金周”外,不得从事加班、包车客运。对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取消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肇事车辆所在分公司要分期分批停业整顿5天,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估。
(四)强化对车辆维修市场的管理
1.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对申办业主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2.发改、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并落实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对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非法改装的单位。
4.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只收费不验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整改后又发生违规问题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五)继续加强对道路隐患的整治
1.各级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和原因,对排查出的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危险路段加强分析,建立档案;交通部门要区分轻重缓急,将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保证完成省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每年隐患整治项目工作任务。对列为市、县重点督办的危险路段要列出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时限,力争在2007年12月31日前,整治率达到85%以上。对地形险要的路段要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对道路本身存在缺陷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改造;对路况较差的路段要及时修补、恢复。各区县政府要继续落实安装波形防护栏(或者带钢筋的防撞墙)和设立警示标志牌的工作任务。
2.交通部门要做好漫水桥的恢复和监管工作,短期内难以治理的要采取措施,设置完善警示标志,必要时各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值班监控。
3.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全面排查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情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对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的,要制定限期完善、调整的计划,并明确2007年具体工作任务,为机动车驾驶员提供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和良好通行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强化乡镇船舶管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停航封渡、警戒水位减载和汛情传递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水上“救生衣行动”,确保两个百分之百(即救生衣配备百分之百,乘客穿戴救生衣百分之百)执行到位。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船员,第一次给予警告记分,第二次由海事机构组织其参与不少于3天的强制学习;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船舶,取消评先资格并采取停航、责令驶往指定地点等强制措施使其主动实施“救生衣行动”;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由检查发现的单位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乡镇政府、管船机构,由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抄告其所在区(县)政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区县政府,由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客渡船和危险品船等重点船舶的监管,加大对重点渡口和船舶密集区的巡航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要督促加快隐患整治,跟踪隐患治理情况。
(四)各级渔政机构要加强对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非法载客行为。
(五)安监、交通、水务、农机、监察、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加大对汛期违法采砂、非法施工和水利水电设施无序放(蓄)水等恶化通航环境、扰乱通航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各区县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要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把重点渡口码头监控起来,2008年12月31日前将重点渡口码头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三)宣传、公安、交通、安监、农机、教育、司法等部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尤其要进村、进户;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四)运输企业要落实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有条件的可播放宣传光碟或者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等。
四、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凡1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凡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县,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否决制。
(二)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把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钩。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涉及交通安全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认证、颁发证照、检测、检验等)的部门或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对所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