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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7]543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3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接文后,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社会零售药店。
  二、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反兴奋剂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规范销售渠道,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三、为深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各项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检查。请各分局结合特殊药品日常监管,于2007年11月30日前,开展一次兴奋剂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及销售情况;2、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3、对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质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准入条件和销售流向;4、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情况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请各分局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兴奋剂专项检查总结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我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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