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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普及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在城乡社区和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行业中开展初级救护技能培训,提高居民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是保护生命、维护健康,应对公共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国家《红十字会法》和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扬州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1、明确救护培训工作目标。救护培训区分一般人群、重点人群、特殊人群三种对象,突出群众性、现场性、初级性三个特点,按照救护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即一级救护培训)、救护员培训(即二级救护培训)两个层次分别进行。全市一般企事业单位到2008年底要有5%以上的员工接受过一级救护培训,1%以上的员工接受过二级救护培训。单独作业或接触意外伤害事故机会较多的员工是救护培训的重点人群,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其接受救护培训,到2008年底,单独作业员工要有50%以上、接触事故较多员工要有20%以上接受过一级培训,所在单位要有 2%以上的员工接受过二级救护培训。高危作业员工是救护培训的特殊人群,到2008年底要逐步达到全员接受过一级救护培训,3%以上人员接受过二级救护培训。通过3一5年的普及性培训,要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在全市形成群众初级卫生救护网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都能有经过培训的群众救护员开展院前救护。
  2、加强救护培训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出发,高度重视做好救护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培训力量和培训阵地,实现救护培训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确保既定工作目标的按时完成。市政府成立扬州市救护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全市的救护培训工作,协调小成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救护培训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救护培训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3、落实救护培训部门职责。救护培训工作涉及面较广,培训量较大,应当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靠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有序开展,共同实施。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制定本地区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计划,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各项救护知识普及和救护培训工作。扬州市红十字会要依法做好市直单位的救护培训考核和全市驾驶员、船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内医护人员的救护培训和复训,开展急救训练;协助同级红十字会加强公路沿线红十字救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急救站点的急救能力和水平;督促系统内红十字冠名单位和医疗卫生团体会员单位建立专业急救队伍,在突发伤害事件发生时积极参与救护工作。教育部门要在师生当中做好救护知识的普及工作,充分发挥各学校红十字会组织的作用,在青年教师和校医中培训救护师资,安排一定的课时和课外时间,在学生中开展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及技能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危险判断能力、应急能力、避险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公安部门要组织全体公安干警,重点是处警人员参加救护训练,受训后要达到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员水准,确保到达伤害事故发生现场后能有效地开展救护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公安部门的要求,将交通事故现场急救技能列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内容;交警部门在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前要督促驾驶人员参加救护培训。交通部门要组织好交通一线人员以及救援队伍的培训,做好公路沿线红十字救护(站)点标志牌的设置工作,把救护技能培训纳入机动车司乘人员、船员的培训内容之中,组织必要的实践操作演练。建设部门要在建筑队伍中积极开展救护培训,确保每个建筑单位有5一10%的建筑工人能熟练掌握救护技能;要在建筑工地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置急救器材,确保在伤害事故发生时能正确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减少伤亡。旅游、园林部门要将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单位的救护工作纳入旅游管理考核内容之中,负责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导游等与游客直接接触人员的救护技能培训;要把在重点景区、景点和大型接待单位设立救护点作为旅游评审条件之一,督促相关单位配备救护人员和急救器材。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工作人员接受救护技能训练,其中骨干人员要达到救护员水准;要在文化、体育活动单位成立应急救护队伍,设立急救站(点)。机关事务、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组织好企业劳动者、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的救护培训工作,将救护培训作为劳动管理、职工维权、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内容之一,与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就业培训、技能培训、专业培训有机结合,一并实施。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有组织地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将救护培训情况列为文明创建、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的基础工作并纳入相关考核之中。经贸、商贸、矿务、电力、房管等部门要督促所管理的企业认真开展职工救护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容易发生伤害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服务人员的救护培训。
  4、提高救护培训工作成效。救护培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大纲进行,突出现场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现场心肺复苏,中毒、触电、溺水、烧伤处置等基本内容的培训,突出动手能力的训练,确保培训课时,考核合格方可颁发相关证书。接受过救护培训的人员每三年接受一次复训。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救护培训工作,利用每年的“世界急救日”组织相应的竞赛、观摩、表演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辟专栏普及救护知识,宣传救护培训工作。救护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政府对相关部门考核的内容,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严肃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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