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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7 生效日期: 2007-08-07
发布部门: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工[2007]110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7]299号)和《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07]68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机构
  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阮跃国,副组长林德志,成员包括陈锦良、吴振志、洪国川、矫健、张建全、周兴寿、陈科荣、李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陈锦良(兼),副主任由周兴寿(兼)。办公室成员由工程建设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建筑业处、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材料设备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派员参加。
  联络员:刘以汉
  联系方式:0592-2201637  8123000
  二、检查范围
  (一)各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三、检查内容
  (一)各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既有建筑幕墙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等文件的情况;对辖区范围工程质量形势分析和相关工作部署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四)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应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结合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既有建筑幕墙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等文件的情况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将其工作情况报送相关监督机构。
  (二)为迎接建设部及省建设厅开展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等单位应主动开展相关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辖区范围内工程质量形势分析、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告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确保有关行政和技术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局将对以上的检查内容的组织开展进行工作巡查,巡查工作采用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相关单位予以配合支持。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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