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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1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分层次实施;政府总负责,部门抓落实。
  (三)总体思路。按照建房市场化、补贴货币化、租购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工作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1.2007年底前,对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本溪、桓仁两县要在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2008年至2009年,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从2010年起,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力争5年内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上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15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户每月90元。
  (四)分层次实施保障
  1.对低保家庭,完善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2.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的办法解决。
  3.对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根据家庭收入和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即:低保家庭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50%交纳;低收入家庭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70%交纳。
  4.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可采取出租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集体宿舍。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1.通过新建一批廉租住房,收购一批符合标准的二手房,回购一部分中小套型空置商品房,改建转化一批现有公有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向社会出租和发动社会捐赠一批住房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2.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条件中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3.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按年度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连续6个月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由分配单位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租、转让。
  (六)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1.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综合确定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需求量。
  2.市财政部门设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将当年土地出让实际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和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3.市财政部门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按年度计划足额拨付到位。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社会捐赠资金和利用其他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5.各房屋产权单位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7-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市房产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提出申请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并依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适时向社会公布。要真正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规范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实惠。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上市交易管理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一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购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要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增加建设总量,提升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
  1.切实落实好建设规划,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其户型标准要控制在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继续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应首先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初审,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计划提出,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条件控规指标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建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3.继续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危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强化房屋维护养护,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高住房保障有效供应能力,使“中间层”困难家庭住房得到明显改善。
  4.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四)严格销(预)售审核,强化售前公示
  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签订《预(销)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书》和《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通过严格预(销)售方案审核,建立对重点楼盘跟踪监管制度。对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和进行各种预售性质的宣传展示活动,不得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前必须在新闻媒体公示,同时要在预(销)售场所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并全部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开发建设成本核算
  各相关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凡收取费用的,必须填写市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成本核算,凡开发建设单位超限价销售的价款和超3%利润部分,全额收缴财政,统存到“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
  (六)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新建小区物业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通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降低物业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七)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八)搞好政策衔接
  《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开工但尚未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若干意见》有关准入和上市交易等管理规定;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政策的事项,要限期调整;已购买和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强化政府责任,统一相关政策
  1.市房产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修改完善《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和《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本政发〔2007〕14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07年底前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07年底前制定我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市房产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3.市房产、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廉租住房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沉陷区治理政策进行合理整合,并与房改政策相衔接,为稳步实施和依法监管奠定良好基础。
  (二)落实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3.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4.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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