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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焚烧秸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5 生效日期: 2007-12-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延政办发[2007]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日,各地焚烧秸秆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我市空气质量和交通安全,危害了群众健康,对我市旅游环境和整体形象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也对森林防火构成很大威胁。对此,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焚烧秸秆问题。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边缘随意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延安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以及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工矿区等重点区域,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秸秆焚烧与综合利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从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入手,禁烧和疏导并重,千方百计做好秸秆的转化利用,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为从根本上禁止焚烧秸秆夯实工作基础。
  四、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宣传、解释焚烧秸秆的危害和后果,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焚烧秸秆的有关规定。对因行政不作为、责任不落实酿成大面积焚烧,严重污染周边大气环境和影响社会安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制止、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焚烧秸秆者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烧秸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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